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未婚个人可以申请办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未婚个人也可以申请办理以下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法
公证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的产生和职责、公证程序的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公证机构是指经公证机构登记,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机构。公证员是指经公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公证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证机构设公证长,由其负责领导全机构的公证业务工作。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业务部门。公证机构实行公证员负责制。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对象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公证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未婚个人也可以申请办理一些公证事项,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是指经公证机构登记,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机构。公证员是指经公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公证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证机构设公证长,由其负责领导全机构的公证业务工作。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业务部门。公证机构实行公证员负责制。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对象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公证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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