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核心
1.1准确定义资产,体现真实性原则
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进行了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说明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就不是资产,体现了真实性原则。同时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考虑到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计价的影响,强调按照资产定义确认和计量资产,在资产不能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时,应及时将该项资产转销为当期损失确认;如果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己下降,应对该项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目按净值列示,减值准备单列表(资产减值明细表)反映,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外,这为企业解决资产虚化和不良资产问题,放下历史包袱。制度还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在资产核算与管理过程中,为防止人为调节利润,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与原则。
1.2增强了会计标准的原则性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会计标准的原则性,减少了规则性。例如,明确提出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又如关于收入的确认,不再简单地以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企业已收取价款或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力这两项形式化的条件作为标准;无论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还是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都强调的是经济实质,需要会计人员进行正确的职业分析与判断。
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所处的具体商业环境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因此,企业会计师更多的是要进行分析与决策,从而增加了其所承担的会计风险。
1.3兼顾国际化趋势与国情的要求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会计改革一直是在经济国际化的背景下开展的,从而为迎接WTO作了充分准备,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企业集团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也针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主要途径,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标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如对于企业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活动,强调以账面价值计量,修改了原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一般不确认此类交易过程中的利润。又如规定关联方交易产生的非正常利润不得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实行这样的会计标准对于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2、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比较
2.1收入确认差异的比较
2.1.1营业收入的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是: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工的劳务,应在劳务完工口才确认收入;如果劳务开始和完工分属不同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对于收入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如下规定: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工并完工的劳务收入的确认同会计年度,但对跨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需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来确认收入。
可见,在对收入确认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制度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税法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企业收入的风险问题。
2.1.2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则对以上会计事项不确认收入。
2.1.3债务重组的比较
(1)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作为资本公积金处理。而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债务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包括资产转让收入和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2)债权人通过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在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核算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力、法》,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有关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可见,对于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征收,税收法规中是根据交易的性质确认有关收益和损失,对资产的计量使用公允价值;而会计制度为了防止利润的操纵,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未使用公允价值标准,一般不确认重组收益与损失。
2.2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差异比较
2.2.1各项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根据资产的定义,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期末应对各项资产采用一定方式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相应的准备。
税收法规:除坏账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
通过对比,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会计制度认为企业经营存在风险,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提前记入相关期间的损益;而税收法规认为经营风险不应由国家税收承担,对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因此,二者的差异表现在确认时间上产生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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