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违法建筑可否取得所有权
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并不能影响建筑物与建筑主体之间的归属关系,基于物之归属事实,在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或拆除前,建造人不失其对违章建筑的支配力,这种支配力就是源于所有权。换言之,违章瑕疵,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综上所述,对违章建筑应一分为二,面对程序性违章建筑(指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一般可以补办手续时期成为合法建筑;而实质性违章建筑(在实质上违背了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其所有权。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中也有规定:法律一般不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违章建筑是指哪些
违章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4)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的基本内容包括:
1、占有。所有人的占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2、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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