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1、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
2、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企驻深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指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旅行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条款内容,委派书应写明委派事由、职务、委派期限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免提供;(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从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一份,相应位置贴相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再就业证如何办理
办理条件: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曾经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由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夫妻、父母或子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
1、企业内部自行办理退养和下岗手续的人员;
2、已通过其他途径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原持证人员(不得重新领证);
4、因冒领、变造、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而被没收证件的人员(不得再次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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