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对出资责任有何体现?
时间:2023-09-21 05:00:13 3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再承担出资责任。然而,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股东转让股权的原因是否正当、公司当时的负债情况、已缴纳出资的比例、股权受让人的出资能力以及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与交易的影响程度等。

在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再承担出资责任。然而,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股东转让股权的原因是否正当、公司当时的负债情况、已缴纳出资的比例、股权受让人的出资能力以及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与交易的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估后,我们可以判断股东在缴纳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意图,从而决定股权转让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出资责任。

股 权 转 让 影 响 出 资 责 任 吗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让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出资不足的事实。若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同时,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就出资瑕疵的存在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出资不足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但在转让时出让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在股东缴纳出资期限未到之前,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时,原则上不用承担出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让人有义务告知出资不足的事实。若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同时,受让方与转让方应承担公司的债权人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出资不足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但在转让时出让人有义务如实约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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