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可否作为分公司负责人
时间:2023-06-26 19:45:13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为分公司负责人。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一般只有负责人。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总公司法人可以是同一人。

一、分公司是否需要单独交税

分公司不需要单独交税。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设立分公司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所设立的分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公司住所之外的地方;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设立分公司时必须报经有关登记机关的审批。

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是否需要负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因此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三、跟分公司签合同以后能起诉总公司吗

如果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起诉的,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民事行为所以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与分公司发生了争议后是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如果分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直接起诉分公司,那么在确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要确定分公司是否申请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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