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有哪些特征
时间:2023-03-17 17:22:19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二)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一)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二)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三)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四)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一、死了的人有隐私权吗

民事主体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一旦过世,本人的所有的权利义务均归于消灭,对死者隐私的侵犯,是作为侵犯了死者亲属的利益(学术上称为遗族利益)来处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隐私权是不是人格权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还包括人格尊严等一般权利。身份权是指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由该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为维护特定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具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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