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产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16 06:10:25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无合法产权证或被注销、吊销;

(二)权属有争议且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中;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其他方式限定转移的;

(四)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与产权所载内容不符的。

一、房产转让费用最新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4日向社会公布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确保道路占用费等收费项目在公众监督下收得明明白白。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此次公开相关收费项目,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推进国家收费清理改革。

公开的收费清单涉及六项,包括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房屋登记费和考试考务费。

两部门明确,所有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权限另行制定。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部分调整项目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明确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的收取范围、对象和方式,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登记费

明确房地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加收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明确后,房屋登记收费统一按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执行。

(三)考试考务费

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地方相关考试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包括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十多类项目。

二、哪些房产经房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是允许转让的。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一些房产不能转让,要是在这范围内,即使当事人之间有转让的行为,最终也会导致转让无效,并且还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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