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对于因货物包装不良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包装有内包装和外包装之分,外包装一般是目力所及的。
如果没有覆盖物,内包装也可能为目力所及。
如果虽然签发了清洁提单,但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确能证明在接收/装船时,该货物表面存在瑕疵,是否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如果根据接收/装船时的客观条件,比如光线等因素,一般人可以明显地发现表面存在瑕疵,而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却不作批注(应该批注而不批注),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并不能免则。
根据有关规定,“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已载于船”、“清洁已装船”或其他包含“已装运”或“已装船”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上船”具有同等效力。
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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