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申报不符合货物实际情况或者未履行货物包装义务的,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损失的,从远处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不是承运人的过错,不需要赔偿。
印花税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
以运费收入不含税20万依据,依0.5计算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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