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律师补充:
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全文7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