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性分析
时间:2023-07-02 10:14:05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需要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起算。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已经确定了权利。工程款还没结算的,说明还没确定权利和义务,还没具备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诉讼时效还没开始算。工程结算后,已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债权人可以明确判断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在工程结算后。

建设施工企业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上怕什么

建设施工企业怕什么

建设施工企业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上有其大致同一的短脚,一一在此说明,给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参考。

首先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有两种情况,一、对上即对业主单位未结算、对下分包工程未结算而导致欠款纠纷的。那么对上未结算是业主欠施工企业钱,那么施工企业怕什么呢一怕失去市场,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无畏的诉讼可能带来的是失去一片市场,这是施工单位生存的需要,因此非万不得已,不会产生诉讼;二怕质量责任,我说句不付责任的话,没有一家施工企业敢保障自己施工过的工程绝对没有一点质量问题的,要看用什么标准来对待已完工程,如果双方势同水火,可能的结果都会出现。

对下未结算是施工单位拖欠分包队伍的,身份反过来了,那么施工企业怕什么呢一怕被人追究分包的合法性,当前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普便采用分包形式,但分包的工程内容通常不合法,不是法律允许的分包,因其的不合法可能导致施工企业的分包利润不能实现且还要受到相应处罚。二怕分包人不讲法律,利用民工闹事,阻碍工程施工,从而带来负面影响。三怕分包单位故意制造工程质量利用不正当手段上访,上告以达到实现最大利益的目的。

以上是第一种情况中施工企业怕的几方面,当然如果施工企业什么都不顾及了,也就不存在怕与不怕,但通常我所接触的单位都还是把政治施在前面。

二、简单的欠款纠纷。即是双方结算清楚明了,欠款金额属实产生的纠纷。对业主的怕还是上述内容,而对下分包单位则少了阻碍施工的担心,但是怕什么呢说白了就是诉讼带来的强制手段,我在前面的文章里介绍过如何实现债权的手段,这里不多说了。

其次说一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施工企业怕什么。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人身损害问题,内部职工这里就不多说了,因为有工伤等完整的处理方案。其实出现纠纷的往往是民工,这里所说的民工有两种企业自身雇用和不合法分包雇用的,发生损害后都会找到施工企业要求赔偿,如果走法律手段,根据我个人经验时间漫长且不容易实现利益最大化,那么针对这个施工单位怕什么呢一是受害人不讲法,采取多人哄闹形式不解决不让你办公等手段,博取同情;二是受害人利用媒体,以自杀等方式制造影响;三是受害人如福建省的方法多人利用你分包不合法等问题在业主处扩大影响。总得说非法律手段可能实现的利益是法律解决办不到的。

知道了施工企业在上述方面怕什么,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讲可能处理相应问题也有帮助,与同行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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