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小产权房的交易纠纷,通常会判定相关合同无效。在大多数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都被视为无效。
然而,也需考虑到下列几种具体情形:
首先是在同一乡镇范围之内,发生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类合同被视为有效;
其次,若将房产出售给超出乡镇范围之外的人员,且已获得相关组织及部门的批准,则此类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最后,对于将房屋出售给超出乡镇范围之外的人员,未获相关组织及部门批准,并且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情况,此类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出售,也就是说,购买之后无法进行合法的转让过户手续。这不仅对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在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合同并支付房款后,如遇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迫拆除。购房人将会陷入既无法取得房屋,又无法及时追讨回房款的困境。关于小产权房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所谓的“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这些房屋仅归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无权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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