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公司债券半年报的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半年度报告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当充分、客观;不得有祝贺性、恭维性、推荐性或诋毁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
(五)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适用的其他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其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网站上。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信息,或者将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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