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企业兼并需要通过国外反垄断审查,那么企业兼并为什么要通过国外反垄断审查?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企业兼并为什么要通过国外反垄断审查
(一)原因上首先是国外立法会有相关规定,国内企业如需要收购国外公司的,需要遵守相应国家的审查,当然不仅包括反垄断审查。这个我国也有大量的外国主体从事商事活动需要遵守的法律。
(二)其次是反垄断从大的方向讲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甚至是有从国家安全方面进行的审查,具体的涉及对一国国内产业的保护,避免对国内该类产品的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三)如果对此问题有进一步兴趣的,可以网上搜索近期或者以往出现的较大规模的海外并购案例。
二、反垄断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具体规定如下: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内容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相同。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反垄断局,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向申报人出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反垄断局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二)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受理(立案),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四)自受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五)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由反垄断局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向社会公布,无条件批准的决定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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