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5亿人民币;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占有率达到25%;
注意: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商务部或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并购的审查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资产30亿人民币以上;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人民币以上;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5家。
审查豁免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
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
可以改善环境的。
一、海外并购基金的盈利方式
1、资本重置”获利
并购基金可以通过资本注入降低企业负债,即实现资产负债表的重置,或叫资本结构调整(recapitalization)。并购基金的注入使负债累累的企业去杠杆化、大幅度降低债务成本,给予企业喘气、生存和休整的机会。这样的“资本重置”过程往往能帮助企业提升效益、获得资本市场更好的估值。
2、“资产重组”获利
并购基金可以参与企业的资产梳理、剥离、新增等一系列活动,给企业组建一个新的、被认可的资产组合,然后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以这种方式来实现收益。比如美国通用汽车,当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并购基金进去,通过各种方式打包重新再IPO或卖出。
3、“改善运营”法
很多时候并购基金不是单纯靠资本的注入来实现投资回报,而是通过指导和参与所投资企业的日常运营,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最终获得收益。这类盈利模式是国际并购基金中最常见的。通过引入新的CEO和高管团队、推动新的发展战略、提升运营效能等等,企业在两三年内经营业绩如果能实现大幅度改善,那无论是“二次上市”还是卖给下一个投资者或基金,这时的企业价值可能翻了几倍。当然,改善运营还可以通过大规模的横向并购形成“市场控制力”,
4、通过“税负优化”获利
一般来说,税前的债务成本比股权成本要低;如果债务利息成本又享受免税,那么这又降低了税后债务成本。因此,并购基金也可以人为地增大所投资企业的杠杆,以此获得税负优化。如果允许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那么这样组合起来的高杠杆和高折旧,通常会给并购后的企业带来可观的短期收益。当并购基金是实际的企业控制者的时候,分红政策也由并购基金说了算,那么连续几年的快速分红会给基金带来不错的回报!这类通过债务结构获利而不是通过经营业绩获利的所谓“分红重置法”(dividendrecapitalization),时常受到媒体的批评。
5、“借壳获利”法
目前如果要收购一个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壳已经从前几年的一两亿港元上升到三四亿港元的价格。并购基金在收购上市公司“壳”后,通过不断往里注入自产或引入新的业务,拉升股价,在二级市场获利。在A股市场,这类借壳的行为主要发生在ST公司,用以帮助那些急于上市、盈利较好的企业。并购基金作为新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可以采取“跟投”占股的策略,实现日后较高的二级市场回报。类似地,并购基金可以去收购一些资产,通过一系列“整合装饰”,未来可以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再变成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但是不一定构成反向并购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
6、“过程盈利”法
因为任何一宗大型的并购案都会涉及到“交易结构设计”,这包括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换股、可以是带有“对赌”性质的付款条约;交易结构设计还包括了融资工具的选择。随着并购融资工具或者并购支付工具的增多,比如过桥贷款、定向可转债、认股权证,或者是垃圾债券,或者推行股票分级制度,未来并购重组有很多种组合的方式,这样并购基金在操作过程中能够通过不同的并购工具来实现收益增值或收益放大。
7、“公司改制”获利法
这是一个很具中国特色的并购基金获利方法,即通过并购基金的介入,打破原来“纯国有”或“纯家族”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更科学合理的董事会、公司治理系统、激励体系等,从源头上改变企业的行为方式和企业文化等,以期获得更佳的经营业绩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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