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该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第八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你可以依法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调解处理的结果。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你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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