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避免云南旅游纠纷的再次发生
1、选择资质齐全的旅行社。
在出游前要查看旅行社是否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选择一家证照齐全、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2、“质优”更胜“价廉”。
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和旅游线路时,切不可被低廉的价格诱惑,报价太低的线路往往安排的住宿标准低、交通工具差、自费项目和购物点多。要详细了解《旅游合同》内容,和旅行社明确约定行程的时间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档次等级、主要景点内容、用餐(早餐和正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安排(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自费项目、旅游收费明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及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逐一确认,如需修改应在《旅游合同》中书面明确。综合服务质量优的旅行社才能确保您旅途安全、舒心。
3、要与旅行社签订意外保险合同。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应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尽可能地减少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所受到损失。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
4、理性购物、合理消费。
在旅游景点或旅游行程安排的购物活动中,一些旅游购物市场管理不规范,销售的商品可能存在价格虚高或假冒伪劣等问题,消费者应慎重购买宝石玉器、珍珠水晶、药材保健品以及工艺品等高档旅游商品,并且一定要注意索取、保存购物票据,避免因消费证据不充分而难以投诉,造成经济损失。
5、自身安全莫小觑。
节日期间人流量大,在旅游途中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特别是年老体弱者不要参与抢购,以免拥挤、踩踏造成人身伤害。
6、注意留存违约证据。
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对旅行社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更要索取发票,以便为发生纠纷时投诉提供依据。
二、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六条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行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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