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和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过失是医疗技术过失;3、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证明;4、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4、医疗技术过失。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吗
可以认定为过错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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