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状况之下,若清扫公路的相关人员(以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是行人为主)并无任何过失行为的话,则所需承担所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应该是机动车的一方当事人;
然而,若有相应的证据显示清扫公路的相关人员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如违反了交通法规条例,抑或是未切实采取恰当的防护安全措施等,就像这样的情形,机动车的一方当事人有权适度减轻其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的责任分担应当参考事故现场的所有具体细节以及调查分析成果作出合理决定。
假如是清扫公路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事件,那么可能将会牵扯进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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