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我们罗列了以下的具体示例:
首先,当车门和车厢并未完全关闭时进行行驶;
其次,在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或放置任何干扰驾驶员视线的物品皆不允许;
再者,在驾车过程中进行如拨打/接听手机、查看电视节目等会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也是被严格禁止的;
此外,在下坡时熄火或是空档滑行同样也属于这类违章行为;
再者,向路面投掷任何物品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同时,在驾驶机动摩托车的过程中让双手离开把手或者将物品置于车把之上也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行为;
最后,对于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但未能停车稍作休息,或是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情况,都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可能存在隐患的情形。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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