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费按减半交。根据相关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企业减半征收标准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年应纳税所得税低于3万(含3万元)的减半征收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年应纳税所得税低于6万(含6万元)的减半征收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年应纳税所得税低于10万(含10万元)的减半征收政策;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执行年应纳税所得税低于20万(含20万元)的减半征收政策;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年应纳税所得税低于30万(含30万元)的减半征收政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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