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债权的转让是否有效
1、合同无效,但债权的转让仍然有效。债权转让合同虽然需以基础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二者属于有关联而互相独立的关系。基础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的对内效能
对内效能是指债款转让在转让两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作的法令效能。具体表现为:
1、债款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悉数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
新债款人成为权力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联系,由受让人替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力转让,则受让人将参加合同联系,成为债款人。
2、在转让合同权力时从归于主债款的从权力,如抵押权、利息债款、定金债款、违约金债款及危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力的移转而发作移转,但该从权力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在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力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力瑕疵。
三、债权转让的对外效能
对外效能是指合同权力转让对债款人所具有的法令效能。具体表现为:
1、债款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依然向原债款人实行债款,不构成合同的实行,形成受让人危害的,债款人负危害赔偿。原债款人接受实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
受让人和债款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款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款人作出实行的义务。
3、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
4、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时,债款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款,并且债款人的债款先于转让的债款到期或者一起到期的,债款人能够向受让人建议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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