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抢劫罪一般多久判刑?
1、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后,一般会在二个月内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的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非法拘禁后抢劫能否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后抢劫一般不会被数罪并罚。
抢劫犯罪行为中存在以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劫取财物的情况,但抢劫犯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是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一旦行为人劫取到财物,抢劫犯罪行为即既遂,而抢劫的手段行为也宣告终结,不存在抢劫手段行为及强制状态在抢劫既遂后的延续,即抢劫罪不属于继续犯。但抢劫行为终止后,劫取的财物处于行为人的控制或支配下,可视为不法状态的延续。
2、抢劫犯罪既遂后的非法拘禁行为应当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1)判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主要看二者是否形成科刑上的一罪。科刑上的一罪主要包括连续犯、惯犯、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
(2)从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特征来看,其与惯犯、结合犯、连续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此种情形仅须考量牵连犯与吸收犯。在牵连犯的认定中,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
(3)通过分析行为特征不难发现,抢劫既遂后的非法拘禁行为并非目的行为,也非结果行为,因而不能认定其与抢劫行为形成牵连关系。而吸收犯仅限于同一罪质的犯罪之间的吸收。本案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明显不属于同一罪质犯罪,故不适用吸收犯。所以,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不能形成科刑上的一罪。
三、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1、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包括客观行为不相同等。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既侵犯人身权利,还侵犯财产权利,而抢夺罪一般只侵犯财产权利。
(3)构成抢劫罪不要求有数额达到某项标准,构成抢夺罪要求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
2、在抢夺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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