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1、山东省作为人社部、财政部东部7个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省份之一,山东省就出台了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其中基金支付能力满足24个月待遇的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下调50%,即费率由3%降为1.5%;基金支付能力不足24个月的适当下调缴费费率。截止到末,全省累计为缴费单位减负达110亿元。
2、山东省人社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全省来看,每年可使缴费单位少缴失业保险费达20亿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目前,山东省失业保险待遇分为三个档次:900元月、850元月、800元月,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待遇,最多能领24个月。
山东省失业登记条件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
4、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山东失业登记单位和个人申请资料
一、个人申请资料
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申请资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7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者本人应当于6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身份证,非本省户籍人员须另持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2、劳动者《登记证》;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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