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确认,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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