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骗保行为如下:
1、将社保卡借给他人,由指定单位或其余单位使用;
2、大量与自身疾病无关的药物或过量超剂量的药物;
3、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基金,如冒名、非本人疾病就医、购药等;
4、利用伪造、变造、变更病历、处方、病情证明、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5、通过转手倒卖药品等手段取得医保基金的。
提供虚假就诊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当事人在送达或公告送达医,当事人仍拒绝接受询问,提供医疗信息或协助调查,另外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和损害、侵害公共利益、套取医疗保险基金、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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