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盗窃罪的责任归属时,所需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首先是实物证据,例如被盗物品本身以及用于实施盗窃行为的器具等;
接着是书证,例如与涉案财产相关的购货凭证、购物发票等;
再次则为证人证言,包括那些亲眼目击盗窃行为发生过程的证人们所提供的陈述;
还有受害者陈述,即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对于自己所遭遇之事的详细陈述;
监控录像作为另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能够直观地展现出盗窃行为的全过程;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护意见亦是判定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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