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盗窃罪的审判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层面的证据收集与确认。
首先,是客观存在的实物证据,包括被盗窃的财物及其收购者手中的赃物、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类工具器材等等。
其次,便是关于事实情况的文字资料所指代的书证,这其中,既包含了犯罪嫌疑人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具体交易开展等相关记录,同时还包括其资产规模以及财务状况等多重元素。
对于整个案件定论至关紧要的一环,就是来自于那些实时目击事件经过的证人的证词,以及受害者本人对事件的详细描述。
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供述和辩解,同样也是构成证据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诸如监控录像、电子设备中所存储的数据等,也都能够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必须要构建起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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