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指控被告实施强暴行径、威胁恐吓以及其他各种手法剥夺他人财产的罪名成立与否,首要取决于是否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该次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并得到证实,例如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并获取其证词,调取公共场所或私人空间的监控录像资料等等。
其次,相关的财务证据也是不可缺少的,包括被盗窃财物的各项特性描述、市场价值预估乃至失主的书面陈述等。
此外,犯罪嫌疑人口中所说的话语(包括他们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辩解)及其行为表现同样具有相当大的重要性。
最后,实地勘察所取得的结果(如现场留下的物品、人体痕迹等因素)同样可以作为旁证,对于证实犯罪事实提供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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