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何一方被强迫或第三者干涉。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丧偶、离婚的人。以上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和反面的限制,是结婚的必备条件和首要条件。
1.双方需完全自愿进行婚姻登记,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施加强迫,亦不允许第三者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一般规定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民法典如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相关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要求登记机关进行现场核实;三、要求有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证明双方符合法定婚龄;四、要求双方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从该条规定来看,民法典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相对较为细致,明确了各项要求,从而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同时,该条规定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于爱情和家庭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价值。
婚姻登记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价值的重要手段。双方需完全自愿进行婚姻登记,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施加强迫,亦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同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避免发生重婚。民法典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相对较为细致,明确了各项要求,从而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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