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若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则广告主需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如果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的姓名、地址以及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先行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而对于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方面的虚假广告,如果因此产生了对消费者的损害,那么,该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甚至是广告代言人均应对广告主负有共同连带性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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