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施工赔偿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3-03-26 17:20:36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施工赔偿中承包人可以索赔的项目是: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或指令错误;未按合同时间提供图纸;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地址条件发生变化;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没有按照合同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

一、关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规定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a.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障施工所需的工作条件。

b.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的基础条件,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

c.发包人中途停建、缓建或变更设计的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d.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e.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f.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a.按照约定工程质量、期限交付建筑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

b.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

c.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

d.承包人对自己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索赔证据

(1)招标文件。它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它们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行了分析计算,对各主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分析,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协议书(Constrctionagreement)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对于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作了修改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4)来往信件。如工程师(或业主)的工程变更指令(Variationorders)、口头变更确认函(Confirmationoforalinstrction)、加速施工指令(Accelerationorder)、施工单价变更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回答等等,这些信函(包括电传、传真资料)都具有与合同文件同等的效力,是结算和索赔的依据资料。

(5)会议记录。如标前会议纪要、施工协调会议纪要、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要、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等。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要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对方传阅核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要稿上修改,也可规定一个核签期限(如7天),如纪要稿送出后7天内不返回核签意见,即认为同意。这对会议纪要稿的合法性是很必要的。

(6)施工现场记录。主要包括施工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设备或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进度记录或者工程照片、录相等等。对于重要记录,如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还应有工程师派遣的监理员签名。

(7)工程财务记录。如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申请表,工人劳动计时卡和工资单,设备、材料和零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工程开支月报等等。在索赔计价工作中,财务单证十分重要。

(8)现场气象记录。许多的工期拖延索赔与气象条件有关。施工现场应注意记录和收集气象资料,如每月降水量、风力、气温、河水位、河水流量、洪水位、基坑地下水状况等等。(9)市场信息资料。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一般工期长达数年,对物价变动等报道资料,应系统地收集整理,这对于工程款的调价计算是必不可少的,对索赔亦同等重要。如工程所在国官方出版的物价报道、外汇兑换率行情、工人工资调整等。

(10)工程所在国家的政策法令文件。如货币汇兑限制指令、调整工资的决定、税收变更指令、工程仲裁规则等等。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如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承包商还需要聘请律师,专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

三、发包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十项指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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