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续租,只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仍然符合当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条件的,就可以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海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上一年度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提出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与前一次申请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在本市新就业的无房大学生,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83号)文件实施。
(五)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享受住房补贴相关方案实施,具体由海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住建部门实施。
(六)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物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由住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二、公租房装修费由谁来付
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全部装修费。根据法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如下: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有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公共租赁住房是针对低收入人群开放的,具体条件以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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