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五年不能买,这是由公租房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有困难的主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变更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因此,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具有特定功能的住房是不能买卖的。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文7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