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对。
一、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