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当寻找当初负责收取定金之人,请求他们在退订金的书面申请中签字以证实当时确确实实收取了多少定金额度资金;如此这般,收款一方便可通过查阅财务账目等方式加以核实,确定定金的真实数额后,便会欣然同意进行退款操作。
其次,我们也应请求收款财务部门进行查账核实,以确保定金确实已于当时收取,且仍在财务账目的往来记录之中,尚未被退还出去。基于此种情况,若对方能够秉持诚信原则,通常亦能顺利地将款项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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