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期间没工作公司以同工同酬降薪
时间:2023-08-06 09:34:31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错误做法应予纠正。一方面,怀孕女工有权要求调岗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由此可见,基于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调整怀孕女工的岗位,怀孕女工也有权提出调整到自己适应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调岗,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法规的强制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以调整岗位为由降低孕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者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退休、解除劳动或录用合同。在实践中,许多单位认为,根据新调整的新岗位支付工资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工同酬不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

女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什么工作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5、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6、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9、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0、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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