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使保险代位权都有哪些条件
行使保险代位权都有以下条件: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基于保险合同履行了赔付义务;
2、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因为第三者造成。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二、保险委付和代位权是指什么
代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代位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假如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人是否享有对保险标的的检查权
保险人享有对保险标的的检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生产生活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有义务维护保险标的的的安全。同时,根据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和自身经营收入的考虑,保险人按照合同享有一定的检查权;可对保险标的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标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建议。此外,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还可以实施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因此,保险人有权检查保险标的的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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