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必须追加?
时间:2023-07-02 19:17:32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赔付。结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

电动三轮车必须要交交强险吗

电动三轮车不需要交强险。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1、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下情况交强险不负责赔付

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书的;

2、驾驶员醉酒;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

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

5、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

6、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的财产损失;

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停电、停车、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

8、维修后价值造成的损失等各种简接损失等。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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