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主观上有过失;(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3)必须发生人身损害事实,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与人身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什么是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要是医护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企图销毁或者伪造医疗事故的资料,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对其有判定标准。
2、(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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