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的回避向谁申请
时间:2023-08-17 04:40:27 1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是申请审判长回避的,应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院长作出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承办人和审判长的区别

承办人和审判长的区别如下:

1、承办法官是指具体案件的主办法官。一个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法院会将其制定给一个法官负责办理,承办法官要负责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对案件的质量负责。

2、审判长就有两种意思:第一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中担任主要审判职责,对该案审理负责的法官,就叫审判长,而其他合议庭成员就是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第二,审判长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种职称,只有被任命为审判员两年以上才能竞争上岗审判长。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7、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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