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回避的对象是谁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回避可以分为指定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二、有哪些申请回避的理由
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并不是都可以直接提出的,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要求回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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