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若对已存在之债务刻意隐瞒,则极有可能触犯相关法规及违背道义上的义务。
站在法律的视角审视,假如某一方因隐瞒债务而使对方不明就里背负了本不该由其承担的债务负担,这无疑将严重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
此类行为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问题上,都可能引发重大影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予以追认等达成共同意愿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但如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致,则可排除此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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