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因为合同履行的条件没有具备,法院判令违约方有权要求对方将自己交的保证金退回来。故判决被告达龙公司偿还原告黄某1万元的保证金。
2006年4月,黄某与达龙公司达成协议,由黄某在达龙公司新建的市场内建设手机信号增强系统,由达龙公司提供场地,黄某负责建设手机信号增强系统的报批及施工;同时经达龙公司的要求,黄某向达龙公司交纳保证金1万元。此后,黄某就该项目报批,因该市场内无需建设手机信号增强系统而未获批准。黄某要求达龙公司返还其保证金1万元,达龙公司则认为该保证金系定金而不予返还,黄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达龙公司达成的建设手机信号增强系统的报批及施工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最终没有履行,是因为合同履行不具备建设条件,致使无法施工而造成的。达龙公司称其收取的保证金系定金,因该协议中保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条件,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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