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一、解除委托合同方式有哪些?
解除委托合同方式如下:
1、根据双方的意愿解除合同。当委托人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和其他法定情况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理由,只要委托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委托合同也可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不能归责于此事由。因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如果这种信任动摇,委托合同将失去生存的基础;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得另有或者终止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
委托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
1、委托人可随时撤销委托。如对方不信任或不再需要办理委托事项,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无需经受托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理解和信任,还需要委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三、居间合同有民事权利义务吗?
居间合同有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居间合同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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