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对耕地进行征收的补偿费用,其数额应当为该被征收耕地在征收之前连续三年内所产出之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
其次,对于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耕地征收以及相关人员安置的补偿费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目来进行计算。而具体的农业人口人数则是通过将被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征收前所在被征地单位内每个人所拥有的耕地数量来得出。
最后,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则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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