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活动中因公牺牲者的抚恤金标准,应参照其生前四十个月的基本薪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用为准;若不幸因病逝世,则其抚恤金的标准应当为其生前二十个月的基本薪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用。
然而,对于那些在二〇〇四年十月一日以后死亡并且已经领取过一次性抚恤金但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个体,其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将会得到足额补充发放。
关于烈士的抚恤待遇问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来具体实施。
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的抚恤金标准,已先行于事业单位进行调整。
如今,经过本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我们成功实现了各个性质不同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都享有相同标准的抚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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