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
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充抵自己的债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性质:
(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代位权的特点:
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代位权诉讼不利后果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后的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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