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小时内不退票被指霸王条款追踪
律师刘玲因春运期间开车前6小时内不退票与北京铁路局对簿公堂,前天下午,此案有了终审结果。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了刘玲的上诉,认定双方均应遵守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退票的规定。
春运临时规定成争论焦点
刘玲称,今年春节前她购买了一张2月8日中午12时57分由西站开往邢台的火车票,票价55元。之后她因故不能乘坐,便于8日上午9时5分到西站办理退票。但工作人员告知因她未在开车前6小时办理退票,拒绝退票。刘玲认为,火车票是她与铁路运输部门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其上印制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中关于退票时间的约定是开车前,该合同受法律保护。作为承运人,北京铁路局应依法退票。
刘玲认为,对方拒绝退票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铁路局返还购票款55元,支付交通费、查询费40元。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铁路局并无不当,驳回刘玲起诉,一审败诉后,刘玲提出上诉。
在二审时,北京铁路局称,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并非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国家有关规范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只要通过社会传媒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样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
刘玲强调,上述通知、宣传、公示,只具有提示和店堂告示的作用。火车票退票时间应是开车前而非铁道部因春运而调整成的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一审判决在对涉诉合同内容认定上存在错误,将铁道部与北京铁路局等同,将北京铁路局的宣传告知与合同内容等同。
法院认定规定与合同等效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为更好利用运能,作为全国铁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的铁道部于2008年1月7日决定将2008年春运期间一般旅客退票时间调整为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北京铁路局于2008年1月11日至14日将该退票办法在社会覆盖面较广、影响较大的报纸及网络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通过在火车站张贴告示、电子屏显示等形式向铁路旅客进行了广泛告知。此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只要通过社会传媒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样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旅客购票后,视为对这些相关国家规定的认可。
由于本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在春运期间成立,所以法院认定合同双方关于退票时间均应遵守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的规定。此外,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规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法院认定上诉人刘玲仅据火车票背面《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即认为合同双方仍应按开车前退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终审认定双方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在春运期间合同双方关于退票时间均应遵守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的规定。驳回刘玲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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